中新網12月13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博發布消息,證監會今日就《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制度從發行規模、發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安排,涉及對優先股發行規模作出適當限制,建立股東大會分類表決機制,明確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必備條款,突出其固定收益產品特征等八項措施。
一是,對優先股發行規模作出適當限制。即公司己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二是,建立股東大會分類表決機制。公司股東會對涉及優先股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時,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股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股上通過。
三是,明確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必備條款,突出其固定收益產品特征。要求公開發行的優先股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四是,限制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五是,對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最低價格作出規定。《辦法》參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轉換為普通股的轉換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轉換價格應不低于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價。
六是,將發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開發行的合格投資者范圍之外,避免利益輸送,進一步保護了中小股東利益,境外市場也有類似規定,比如法國。
七是,規定上市公司向關聯股東發行優先股的,關聯股東需回避表決。
八是,要求獨立董事對發行優先股發表專項意見。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