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監會稽查人員向媒體介紹了江蘇開元(現名匯鴻股份)原控股股東江蘇開元國際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的偵破情況后,江蘇開元董事長內幕交易案大白于天下。
原來,江蘇開元分配初案為“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1元”,但時任開元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的丁建明卻指令“每10股送2股轉增7股派1元現金”,因為丁已籌措了2000萬資金,還向兩名操盤手發布了交易指令,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買入317萬股江蘇開元,并在確定分紅后陸續賣出。這筆曲折而隱匿的投資最終獲利1109萬元。
這起案子,如同一面鏡子,讓我們看清楚了上市公司在高送轉背后所隱藏的內幕交易有多么明目張膽。想一想,每到年報和半年報公布之前,總有一批上市公司的股價扶搖直上,等到公司高送轉信息發布之時,股價早已高高在上,這其中到底有多少貓膩實在耐人尋味。內幕交易最大的特點,就是獲利豐厚和取證困難,這次江蘇開元內幕交易案,得益于知情人員的一紙舉報,如果不是舉報,這1109萬元也許便從此改頭換面成為開元集團的合法利潤了!
內幕交易案件的激增,有多種因素的影響,尤其是今天證券市場規模的擴大,隨著上市公司的增加,內幕交易案件的增多也實屬必然。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可以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大量資金支持,而內幕交易卻從某種程度上遏制證券市場的發展。那么,打擊內幕交易,針對內幕交易的取證難又該如何破解呢?
首先,筆者認為,應該借鑒江蘇開元內幕交易案件偵破的經驗,積極探索和建立內幕交易的民眾舉報獎勵制度。民眾舉報獎勵制度并非是新鮮事物,海外市場早已采用。比如,在美國證券監管體制中,除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內幕交易實施監管外,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組織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尤其值得借鑒的是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美國法律規定,對于內幕交易舉報者可獲得內幕交易非法獲利 10%的獎金。我國可不可以借鑒一下,抓緊建立這樣一種以激勵普通民眾參與打擊內幕交易活動的制度呢?試想一下,如果讓江蘇開元內幕交易案的舉報人獲得10%的獎金,一百多萬巨獎不僅引起媒體轟動,也會鼓勵更多人積極舉報內幕交易案的有價值線索,這對打擊內幕交易來說,能起到“打蛇打七寸”的作用。
其次,在查處內幕交易案件時,應賦予證監會較強的獨立性操作權力,使其能盡可能地排除來自行政機關和其他關聯方的干擾。如此,證監會才能更好地加強執法隊伍素質建設,針對日益復雜的內幕交易案件,筆者認為,管理層還可以應該考慮建立一支由法律專家和金融專家組成的打擊內幕交易的專業化隊伍。因為內幕交易案一般專業性較強,不僅涉及法律知識,還涉及很多證券金融知識,由法律專家和金融專家組成的專業化執法隊伍,才能充分認識和有效打內幕交易行為。有了民眾的舉報,有了打擊內幕交易的專業隊伍,兩相配合,效果是值得期待的。
此外,誰都明白,內幕交易取證太難。我國《證券法》中盡管也對取證問題有所規定,但還不完善。《證券法》第183條雖然規定了單位和個人要對內幕交易調查工作予以配合的義務,第230條也明確規定了拒絕配合的人員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這兩條規定均過于籠統,而且懲罰措施明顯過輕。在不少國家,例如美國都規定了在調查內幕交易案件時,對拒絕配合的人員情節嚴重時可以入刑。那么,我國是否應在法律上明確各機關、各部門對內幕交易案件查處時負有配合取證的責任,如果阻撓或者拒絕配合取證,同樣可以獲得法律的嚴懲,同樣可以降低打擊內幕交易案件時取證的難度。為此,筆者建議,可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凡拒絕配合工作和提供證據者可給予行政乃至刑事處罰。
(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