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東方紅衛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時性、公平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所有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辦法所稱“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規定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參控股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信息報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披露方面的規定。
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出現或知悉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時,應及時、主動通報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秘書,并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
公司財務部門、對外投資部門應當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配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第五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
第七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第八條 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說明事件的真實情況,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項
第九條 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為臨時公告。
第一節 定期報告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定期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公告:
(一)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公告,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并公告;
(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會應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自我評估,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將關于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的董事會自我評估報告納入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部分進行披露。
監事會形成的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應在年度報告的監事會公告部分進行披露。
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交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公司應當在指定報紙及網站上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和預定的披露日期。
第十一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
(一)每個報告期結束后,本部各職能部門按監管部門要求向證券部提供日常經營、發展規劃、人力資源等方面的信息,由證券部進行信息匯集并按定期報告的編制要求編制定期報告正文部分;公司財務部負責編寫定期報告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部分。
(二)定期報告經證券部經理和財務部經理審閱后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定期報告征求意見稿由證券部負責交給相關部門、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征求意見,證券部負責根據反饋意見修訂定期報告,形成定期報告的匯報稿,提交審核。
第十二條 定期報告的審核:
(一)鑒于公司相關業務的特殊性,定期報告編制完成后,應交由公司保密審查部門對報告中所有涉及國家秘密信息進行審核,對涉密信息進行非密化處理;
(二)經過保密審核后,提交總裁辦公會對定期報告匯報稿進行審核;
(三)按照總裁辦公會審核意見修改后,證券部負責將定期報告發送給公司董事、監事;
監事會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對定期報告的書面審核意見;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專業化審核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公司利潤分配、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等事項出具獨立意見。
(四)在定期報告公開披露前的兩個工作日內,由董事會秘書組織召開董事會,對定期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要簽署對公司定期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審核同時應按照公司《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規程》和《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定期報告的披露程序:
(一)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證券部負責在上交所規定的預約披露時間內完成網上預約;
(二)在定期報告通過董事會審議的當日或者下一個工作日,提交上交所審核;
(三)上交所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證券部按上交所的審核要求進行修訂;
(四)上交所審核通過后,證券部負責按上交所要求披露定期報告的全文和摘要并報送北京證監局。
第十五條 公司在進行定期報告披露時,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的相關規定報送文件和資料。
第二節 臨時公告
第十六條 臨時公告包括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公司應及時向上交所報送并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臨時公告。
第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確定的范圍和程序進行披露,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總裁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裁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之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會議召集人和股權登記日等事項,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公司還應當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有助于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做出合理判斷所必需的其他資料。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及時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文稿、股東大會決議和法律意見書報送上交所,經上交所同意后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應當在原定召開日期的二個交易日之前發布通知,說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體原因。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還應當在通知中說明延期后的召開日期。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召開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東大會增加提案的,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發布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內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東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內容。
股東大會召開前取消提案的,公司應當提前二個交易日發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說明取消提案的具體原因。
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發生突發事件導致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公司應當立即向上交所報告,說明原因并披露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相關各方進行問詢,必要時采用書面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上交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二十七條 對《上市規則》規定應披露的交易(包括關聯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司應當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程序和格式進行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外披露的臨時公告的格式應當嚴格遵守上交所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在確定公司何種行為屬于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應當嚴格遵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重大事項的傳遞、審核、披露程序:
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的所有信息,在該信息涉及事項發生的第一時間,由發生或收到該信息的本部各職能部門或參控股子公司按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報告董事長、總裁、董事會秘書,同時將相關材料經非密化處理后抄報證券部備案;
董事會秘書應按照法律法規、《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上報的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進行匯報。由公司證券部按中國證監會、上交所規定的格式草擬對該事項的公告文稿;
證券部將草擬完成后的公告文稿交公司保密審查部門進行審核,由保密審查部門對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進行非密化處理;
證券部將非密化處理后的文稿上報董事會秘書、總裁或董事長審核,按審核意見修改后提請相關會議審議或領導簽批;
重大事項公告在經過公司相關會議審議或領導批準后報送上交所;
上交所審核通過后,證券部負責在上交所網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進行披露。
第三節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信息披露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向上交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按上交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三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情況的最新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真實、準確與完整。董事會應在該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上交所提交有關該情況的最新資料。
第三十三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內持有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網站進行公告。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賣出后六個月內不得再行買入本公司股份,買入后六個月內不得再行賣出本公司股份,并按相關法規進行披露。
第三十五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關于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向上交所申請在相應期間鎖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公司股份。
第四節 股東信息披露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及其他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已發生或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對外泄露相關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關情況時,股東及其他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應當予以協助。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司出現《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或《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事項時,股東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嚴格遵照上述規則的要求,及時通知公司董事會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 公司任一股東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的,其所持有的股權被法院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時的,該股東應在知悉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司。
第三十九條 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或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及時與公司聯系,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條 公司以上交所的網站和《中國證券報》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為指定媒體。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證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與在上交所登記的內容完全一致。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上交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豁免按《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章 信息披露職責及保密
第四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一)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二)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負有直接責任;
(三)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
(四)公司證券部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
第四十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亦應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和上交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董事會秘書應當保證上交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信息披露職責。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的信息披露職責:
(一)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上交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二)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促使公司及時、合法、真實和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三)參加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的公司及參控股企業的有關會議,公司有關部門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
(四)及時知曉公司及參控股企業的重大決策,獲得有關信息資料;
(五)負責公司與證券類媒體,包括但不限于與電臺、電視臺、報紙和互聯網站的聯系;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類媒體上進行有關財務、生產經營、投資、重大人事變動等的宣傳和報道時,應從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
(七)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監督相關信息知情人員在信息公開前履行保密義務。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及時報告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
(八)法律法規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信息披露職權。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各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咨詢。對不能確定有關事件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應當報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審核后決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十九條 對法律法規要求以及證券監管部門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釋的事項,公司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秘書,在指定時間內進行報送。當董事會秘書認為所需資料不完整、不充分時,有權要求公司各有關部門提供進一步的解釋、說明及補充。
第五十條 董事的信息披露職責:
(一)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賠償責任;
(二)未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公司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五十一條 監事的信息披露職責:
(一)公司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司所提供披露的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賠償責任;
(二)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需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相關附件交由董事會秘書辦理具體的披露事務;
(三)監事會以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東和媒體發布和披露公司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四)監事會全體成員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五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參控股公司應認真執行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按照《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規定的時間、標準、內容和程序,及時向董事會秘書預報或報告。
第五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遵守信息披露的紀律。
第五十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和信息提供給董事會秘書。
第五十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和信息知曉人,對其知曉的公司應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公司正式披露前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五十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前將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第五十七條 公司大型工作會議或重要會議的與會人員對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有關重要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責任追究
第五十八條 發生本制度規定的信息報送事項而未報告或報告內容不準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監管機構處罰的,董事會應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會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十條 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應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所有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人員違反其所承擔的信息披露責任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者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上市規則》存在沖突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由董事會負責解釋。